海關總署昨日發(fā)布公告規(guī)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進口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328噸的非公路電動輪自卸車、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40噸的非公路鉸接式自卸車和所有規(guī)格的機械傳動非公路剛性自卸車,一律停止執(zhí)行進口免稅政策。
公告規(guī)定,2008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項目單位于2008年10月1日前持項目確認書等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且海關予以受理的,其進口符合原免稅條件的上述自卸車裝備仍可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海關不再受理上述內外資投資項目項下進口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328噸的非公路電動輪自卸車、額定裝載質量不大于40噸的非公路鉸接式自卸車和所有規(guī)格的機械傳動非公路剛性自卸車的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
據(jù)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yè)為開發(fā)、制造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
大型非公路礦用自卸車主要包括:額定裝載質量不小于108噸的大型電動輪非公路礦用自卸車和額定裝載質量不小于85噸的大型機械傳動非公路礦用自卸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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