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申報人
(一)進口商和其他提單持有人;
(二)經持票人授權的、持證的報關行;
(三)獲得正式授權作為對方代理人者。(委托授權及其效力必須得到港口稅收征管當局的核準)
二、申報時限
自卸貨完成日起30天之內必須向海關申報,報關期限不可延長。不向海關申報的視為放棄貨物,貨物將“根據事實如此”(ipso facto)被沒收。
三、進口報關類型
非正式進口
(一)應稅價值不超過2,000比索的用于出售、交換或出租的具有商品性質的物品;以及
(二)通過旅客行李、郵件,或以自用為目的進境的、且未達商用數量的個人或家庭用品或物品。
正式進口
(一)應稅價值超過2,000比索的用于出售、交換或出租的具有商品性質的物品;以及
(二)某些物品,根據菲律賓關稅委員的建議,為保護地方工業(yè)或財政收入,不論其價值、進口目的或進口性質,都須以正式進口方式入境的。
所有進境物品都循正式與非正式進口兩途進入菲律賓,但由駐菲使、領館和獲得菲律賓相應部門授權的外國政府機構免稅進口的物品除外。
四、禁止進口/限制進口的物品
禁止進口的物品指的是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進境的物品,法律規(guī)定的在極嚴格條件下取得許可后允許進境的情況除外。以下是部分禁止進口物品:
(一)槍支彈藥;
(二)任何用于鼓動叛國、造反、暴動、顛覆政府的,威脅人類生命或損害人身體的作品或印刷品;
(三)淫穢的、不道德的作品、印刷品、底片、電影、相片、雕刻品、平版畫、繪畫或其他此類物品;
(四)用以進行非法墮胎的物品、工具、藥物及宣傳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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